债务人房某某突然离世,留下6万余元债务尚未清偿。四位债权人将房某某的妻子及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四原告偿还债务本息。
房某某因家庭生活所用先后在张某凤、张某山、汤某某及杨某某的丈夫孙某某处借款6万余元,房某某为各债权人分别签署了借据。房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因车祸意外死亡。四原告称,尽管房某某去世,但妻子及子女均系财产继承人,须归还借债。房某某的子女则辩称对此借款不清楚,所继承的遗产已经全部偿还房某某的外债,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四原告出示了房某某签署的借据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并有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客观反映出四原告与房某某借贷关系成立,且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利率没有违反国家强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予以认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原告因房某某的妻子放弃对房某某财产的继承,四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放弃对其的起诉,法院作出准许四原告对房某某妻子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房某某子女二人尽管否认该两笔债务,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应承担还款责任。房某某女儿明确表示放弃对房某某遗产的继承,房某某女儿对房某某应当承担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对被告辩解的房某某女儿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房某某之子明确表示继承房某某遗产,房某某之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四原告承担偿还义务,被告提交的以物抵债协议书等证据,履行时未在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有逃避债务之嫌,对被告辩解的房某某之子也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遂判令房某某之子在继承房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四原告偿还债务本息。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日前,房某某之子在法院确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限内自动将需支付的债务本息交到法院,该款已由办案法官转交给四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