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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朋友聚餐醉驾被判拘役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7-10 09:30:22





    北安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活动精神,积极参与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7月6日上午,北安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18年4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冀DBB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到北疆花园小区西门处,与停放在路东侧的黑AZ7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86mg/100m1。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酒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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