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主导作用,实现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并提供人员保障,根据最高院、省高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值班领导、执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条 值班人员在指挥中心值班的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值班时间为每天8:30时开始,着标准法院制式服装,如有重大执行活动及处理突发事件则不受该时间限制。
第三条 值班领导及相关人员准时上岗值班,准时在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进行签到,不准迟到早退。
第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随时注意、关注执行工作动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如有特殊情况离开,需有替班人员在岗,保证指挥中心无空岗现象。
第五条 值班期间,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 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工作记录,将上级法院下发的各项督办事项、通知文件及时转发各基层法院,并要求办理时限。
第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法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