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及时处理执行线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应急处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黑河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执行指挥中心主要工作任务:
(一)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三)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四)值班制度;
(五)信访督办;
(六)网络舆情督办;
(七)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八)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管;
(九)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材料移送的审批备案;
(十)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一)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和统计执行数据;
(十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三)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四)其他事项。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核查办理有关督办事项。
黑河中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辖区基层法院发起督办,承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办理督办事项,并在督办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回复中院。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会商、通知公告等功能系统,加强协调、指挥职能作用发挥。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可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请求功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送涉及执行办案的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应用问题。
第五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按照信息化要求,配备适应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运行的装备,做好软硬件设施运维保障。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安排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值班,同时安排专业技术保障人员,满足日常工作管理及与上下级法院的音视频通讯正常使用,并保障执行单兵设备、远程执行指挥工作的需要,保障指挥中心硬件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