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法院执行行为,维护执行信访秩序,保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法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有访必接、有信必复的原则。
第二条 执行案件的承办法院是执行信访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执行信访的处理和稳控。
第三条 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执行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研究解决执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执行信访工作。
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或执行局长是本院执行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领导和部署本院执行信访工作。
案件承办人是执行信访案件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执行信访的处理和稳控。
第四条 上级法院负责对下级法院的执行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执行来访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负责登记、分流,执行局负责接待处理。进京上访的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驻京信访接待人员负责劝返和稳控等相关工作。
执行来信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处理。
第六条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专人负责执行信访工作,主要负责办理以下执行信访事项:
(一) 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登记、受理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领导机关交办、转办的执行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执行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执行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执行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调研执行信访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提供执行信访信息;
(六)指导、检查下级法院的执行信访工作,审查下级法院回复的执行信访事项;
(七)协助领导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八)向执行信访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九)承办其他执行信访事项。
第七条 来访的处理程序:
(一)登记。 接待人员应对来访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姓名和身份、来访事由、案号、案由、 案件名称、承办人等。
(二)接待。 因本院办理的案件初次来访的群众,由案件承办人接待。因下级法院办理案件上访的,由接待人员接待,要力争一次谈通、谈透,避免重访,必要的应当开具信访交办函。
因本院办理的案件重复来访的群众,由承办案件部门的负责人接待。因下级法院办理案件上访的,由接待人员视情况直接接待或召集下级法院共同接待。
(三)处理。 信访接待人员对执行信访事项应及时做出如下处理:
1、对本院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执行的,应及时依法执行,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执行的,应将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对信访事由属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立案范围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并将负责审查的承办人和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3、对反映下级法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应当及时做出信访交办函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督办,必要的应当立案监督,督办或立案监督情况应当告知信访人。
4、对反映执行干警涉嫌违法违纪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或依据《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责任制》处理。
5、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经说明情况仍重复信访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第八条 来信的处理程序:
(一)拆阅、登记。接待人员应于收信当日拆封或下载,不拖延积压。拆信、下载后,认真审阅来信,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案号、案由、承办人等。
(二)办理。由本院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立即交有关领导转承办人办理;对于属其他业务部门或下级法院的信访事应于收信后三日内进行转办和交办。
(三)回复。来信人能够联系上的,应在对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以复函或电话等形式回复来信人。
(四)汇报。对领导机关和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机关或交办领导。
第九条 执行信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上级法院认为必要的, 应依法立案监督或指令下级法院立案监督:
(一)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
(三)执行的非诉讼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制作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
(五)应当制作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
(六)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
第十条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信访人信访事由确属无理的,应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及时按照省法院关于无理访确认的相关规定,经立案庭逐级报省法院审查确认后,交有关机关稳控。
第十一条 执行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情况的,接待人员可以作办理完毕处理:
(一)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已按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程序办理;
(三)已立案监督;
(四)对举报执行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已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经审查不属执行信访事项,已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已告知信访人的;
(六)已确认无理访,并已交有关机关稳控。
第十二条 对群体上访的人员,接待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因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应通知下级法院派相关领导共同接待处理。
第十三条 接待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排查信访中的不稳定因素,发现上访人情绪激动,采取或拟采取自残、自杀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异常方式上访的,要立即上报,并依法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
第十四条 对上级法院以交办函交办并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信访案件,执行法院主管执行工作院领导必须亲自接待处理,责成专人跟踪问效,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未按要求办理、报告的,应当及时催办、督办。
第十五条 建立执行信访信息公开机制。黑河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行信访接待人员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联系电话;
(二)执行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三)查询执行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四)执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五)其他为执行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定期接访制。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应定期接访,一般每周接访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信访事项预报制。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执行案件可能发生进京访、到省访、群体访、连续访、异常方式访等重大信访事项的,应提前作出说明和处理预案,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重要时期信访预防和应急机制。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要会议、活动、节假日前,应对辖区内重点执行信访案件进行排查和处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期间不发生重大信访事件。重要会议、活动、节假日期间,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成立执行信访应急小组,负责执行信访的联络、接待、处理、安置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执行信访工作排位通报制度。上级法院应每月根据进京、到省信访数量与执行案件数比例对下一级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进行排位,并在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产生信访的执行案件严格进行责任倒查,对因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不廉洁引发信访的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其办案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调出执行队伍,并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