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呈报的《关于为自治区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予高度评价。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以通知形式转发全区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十二五”时期,是内蒙古加快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扎实推进“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对于全区继续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至关重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密切相关。全区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把审判、执行工作放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定位,放到“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中谋划,深入分析人民法院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切实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和服务“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内蒙古高院为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切实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从今年4月份开始着手起草《意见》。期间,该院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全区法院系统、自治区有关经济发展部门、政法部门和各盟、市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已正式印发全区法院贯彻执行。《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细化为35条,对全区法院保障和服务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重点对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明确了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范的十项主要措施:实施重点优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措施,确保重点项目和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对策,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对社会关注案件的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意见,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建立和落实判后回访制度,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畅通处理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及时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司法为民方式,全面推行“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完善巡回审判方式;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相关司法调研工作,牢牢把握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权;切实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认真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