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五大连池法院接待了一位当事人贺某,其将五大连池风景区石龙西社区起诉到了法院。因2016年9月14日傍晚,年近8旬的贺某在参加五大连池风景区石龙西社区组织的拔河比赛中受伤,被先后送往五大连池风景区人民医院和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贺某认为该社区在此次活动组织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在比赛中受伤,故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共计21,297元。但被告社区负责人也有自己的意见,社区负责人对贺某所阐述的在该社区组织的比赛中受伤无异议,但贺某是主动参与该活动的,社区活动方案原定为60岁以下居民参与,但如果60岁以上居民有意向参加的也可被允许参赛。同时,社区也明确告知了其该活动的年龄要求。在贺某摔倒时社区医疗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处理,社区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针对贺某赔偿的诉求,社区认为自己不应赔偿。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索远红在了解案情后做出综合性考量,该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化矛盾,索法官遂决定启动调解执行化解纠纷。在庭审开始前向双方当事人寓情于理的讲解释法解疑。告知活动地面的坑洼,是导致损害的原因,组织者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受伤居民贺某没有确认该活动的参与条件,本身有一定责任。在索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地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各退一步。在充分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达成一致意见。
此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为双方当事人排忧解难,并受到了社区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也体现了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司法为民上,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