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例快报

银行贷款借亲属 法院判决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7-10-23 13:44:15


    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孙某某欠款本金30000元,并按黑河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3年11月5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孙某某处借款30000元,并为孙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有李某某借孙某某商行贷款叁万元整,今年还利息,本金于2014年12月30日还清”。此后,被告李某某未偿还欠款本息。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认为签订借据时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应偿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因在借据中写有“商行贷款”“今年还利息”等内容,结合法院查清的案件事实及原告的陈述,应认定双方已经约定了利息,利率为黑河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关于利息数额的问题,因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农商行证明中所体现的借款本金与本案借款本金不符,无法证实本案中借款30 000元的利息数额,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按黑河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维护利息。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