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我院针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的进行了调查,共受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申请人的案件1050件,申请总标的额11611.7549万元。已完全执结182件,执结金额为2051.2068万元【见表一】;未全部执结878件,(其中部分案件已执行已到位金额164.74万元),未到位金额9395.8081万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见表二】。现根据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试图从中找到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对症下药,寻求破解“执行难”对策。
一、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执行难”主要原因:
(一)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银行放贷程序审查不严格,有部分案件因信用社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的财产担保措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银行业内部担保制度存在漏洞,大部分案件是三户或十户连保,相互承担连贷责任,担保人多,表面看来每起案件可以执行担保人,可是各户履行能力都差不多,形同虚设担保,与无担保无异。信贷诚信评价系统尚待完善,无信贷风险评估报告。金融行业的资金回收政策不够灵活。
3、部分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协助、不配合,即使为其单位执行,配合不积极。
4、金融部门自身的失误,放贷后监管不力,贷款资金挪用,跟踪问效无措施,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1、大部分被执行人系农民,部分地区又经济不发达,农民生活比较困难,经济环境较差,主要靠每年的农业贷款来维持耕种土地和生活,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缺乏执行能力,只能用土地承包费分期履行或者每年扣划粮补给付。有的案件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法院依法冻结工资,按年领取给付。有的案件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等财产,信用社不同意接收的法院只能采取继续查封的措施,同意接收的案件,现正在作价评估、拍卖等程序中。还有登记的房屋未做完整登记,或不能强制执行以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
2、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钻法律空子,故意逃避债务。
3、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结案件部分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土地综合补贴来执行此案的方式,往往因贷款标的额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部执结。
二、解决措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
1、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汇集类同案件,整合执行资源,集中执行同类案件。讲究执行艺术,多做宣传及思想工作,促使其还款或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执行难。
2、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同相关机构,尤其金融部门,穷尽执行线索。
3、发挥媒体和网络作用,公布被执行人信息,降低其诚信度,利用舆论监督,实行悬赏执行,争取社会支持,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加大惩处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积极偿贷的良好氛围。选择典型具有代表的案件如在一个村,一个连队或某个区域,投入一定的物力、财力,通过正常或非正常手段调取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证据,公开以拒执罪处理一部分,达到以点代面,打击一个教育震慑一片的效果。但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力、政策层面的支持。
三、全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用,无奖励政策。
四、对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几点建议
1、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在贷款发放时,应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偿贷能力、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出现风险后执行时能够顺利找到被执人或执行财产。堵塞漏洞,减少失误,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信用社的决策层面切忌搞假大空式的信贷规划,不切实际的下发所谓的信贷指标,要求层层完成,以此为硬件去考核各级机构,杜绝决定上的冒进。
2、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督。加强贷款使用监督力度,及时跟踪问效,确保贷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减少不良贷款风险的出现。
3、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加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加强联社和基层社信贷人员的责任心教育,严格各项手续,不能再出有十亩责任田,放贷十万元的情况发生,归根结底,没有把贷款当成自己的钱去进行管理,往往失误的贷款一个小时放出去,也许几年都无法收回。
4、建立信用网络和资信信息网络共享,使欠债者感到无形的压力及威慑。
5、联保政策从实践看是一个失败的模式,目前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已实施近30年,农民手中有大量的机械设备,以自有设备为抵押,在额度上以抵押设备的残值为限,能够从承受心理上解决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问题。即使担保,也要有担保能力的人承担担保责任。
6、及时诉讼。因为贷款发放多年再起诉、执行,此时利息、罚息较高,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可以接受,但要求一次性给付利息及罚息贷款人均承受不了,故根据各案情况,信用社是否能放弃部分利息及罚息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