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渐规范,行政机关因参与民事、经济活动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至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渐增多,其中以县级政府机关、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主。这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审理过程相对容易,但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却成了困扰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突出问题。据统计,我市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共计54件,其中涉及市级行政机关的2件;涉及县级行政机关的16件;涉及乡级行政机关的8件;涉及村委会的28件。
一、案件的特点
1、被执行主体具有特殊性。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同于自然人,它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的权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经济规律、承担市场风险。行政机关的这种双重特征在许多地方往往同时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的时期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2、执行过程倍受社会关注。涉及政府机关的案件,历来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老百姓认为“法院与政府是一家”,法院执行政府只能是“和稀泥”、“官官相护”,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成了老百姓衡量人民法院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的标志,法院执行人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3.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威信,并对其他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使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为政府机关树立“诚信”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反之,若此类案件久拖不执,或者执行不力,则会对人们的价植观念产生误导,严重损害法律尊严,败坏社会风气,危及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申请人执行要求急切,法院执行压力大。案件所涉纠纷往往形成时间长,关系复杂,案件标的额较大,给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当事人无奈之下才诉诸法院,若处置不当,容易引起上访告状、纠缠不休的局面。
2、少数政府首长“官本位”思想较浓,主观上抵触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普遍存在不愿意,不及时,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由于不能正确对待“权”与“法”的关系,一些政府官员对于将政府置于被执行人的地位难以接受,对于法院执行活动(如送达法律文书、调查财产等)不理睬、不合作甚至运用掌握的权力设置障碍,甚至存在个别行政长官干预执行的现象。
3、“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较为普遍。机关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行政领导受其任期的影响,对待法院执行往往能拖则拖,尽量将矛盾移交到下届政府。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每届村委会选出后大多存在短期行为,任期内随意处分集体财产,对外随意欠帐,任期届满后将债务交给下届村委会,导致多数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
4、政府财政困难,客观上难以执行。行政机关具有管理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经费支出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财政赤字严重,运转艰难,甚至连干部工资都难以按时发放,认为没有钱执行给付。并采取多种方法软磨硬抗,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多头账户。如:体外循环。
5、法院执行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具体表现在过份顾虑其权能作用,害怕行政干预,有消极畏难情绪。
三、相关建议
1、行政机关应该严格遵守中央的有关规定,严禁从事经营活动,杜绝行政机关欠债现象发生,让行政机关成为维护社会诚信的。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意识,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
2、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主要内容之一是支付能力问题。当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此予以规范管理,凡涉及到以后可能影响及时还债的项目应不予批准。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超负荷承担债务以及认真清理行政机关拖欠债务问题。对已成为老赖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证资金支付到位。同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处理。同时,严格执行行政长官离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内欠债不能偿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乡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村委会对外经营及处分集体财产等活动进行监督。避免村集体财产流失和随意欠债。
4、建议自上而下规范管理,下发文件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履行债务,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给付相应的制裁。
5、法院自身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