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某局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2,000.00元。2010年3月立案执行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该局的法定代表人以没有能力给付为由拒不履行。法院查封了嫩江某局的银行账户,虽然该局有收费项目,但账户上始终没有存款。因申请人系中学生,出事后瘫痪,父母离嫩江较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指定由五大连池法院执行,并对某局的车辆进行了扣押,对其财务室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现金及开支票据。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执行款22,000.00元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