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村民,于1997年承包被告耕地90亩。2000年,在原、被告承包的土地没有期满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承包的该土地另行发包其他村民。该土地被国家征用收回后,被告应给付原告75410.50元的补偿。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并将水库移民二次补偿款转移帐户。经调查乡财政所和信用社,被执行人在信用社村集体帐户中有该村存款是以村会计个人名义存储的。经法院暗中调查,查证属实确属该村存款,2011年6月13日,法院执行人员赶在被执行人转移存款之前,分两笔将77,750.00元存款扣划至法院帐户,申请人取得执行款及利息,至此本案得已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