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凸显,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导致司法公信力在提升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方面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加大,司法公正及其功能遭遇难关,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法院的裁判结果无法得到普遍认可与有效执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抱怨声不绝于耳,涉诉信访事件不断增加,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这些现象表明,司法公信力缺失已经成为司法改革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探讨司法公信力的含义,首先要明确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司法是现代社会定纷止争的一种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机制,是一种充满智慧、具有理性的控制社会秩序的手段。而本文所探讨的司法公信力,仅限于法院的司法活动。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2)因此,笔者认为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及行使权力的过程所产生的认同及服从的心理状态,当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权利及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产生“信”时,则这一公共权利就具有了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则指人民法院在长期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二、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导致更多的矛盾与纠纷被推向法院,这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当前,人民法院仍然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依法办案。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在终审判决后,始终无法平息,“案结事不了”已经不仅仅是困扰涉案当事人的难题,更是一个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有理却输了官司,在案件审结后,不相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裁判,不断申诉、上访;第二,一些地方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不能让人信服,程序的不公开与实体的不公正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第三,一些法院不堪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的重负,对已经生效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判决多次提起再审,且前后裁判结果不一,极大地破坏了法院判决的既判力。
据有关统计表明,自2002年起,全国法院系统上访户的数目呈持续上升趋势。(3)在成群的上访者中,有不服生效裁判的,也有根本不相信法院的,大多都处于随意、无序状态。如陈桂明教授所言,无论上访现象还是法外途径寻求救济,这都反映了一种典型的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4)这本身就是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冲击,也是对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的冲击。
综合以上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传统的法律文化缺失。我国是一个缺乏传统法律文化的国家,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古代强调以和为贵,把打官司视为不光彩的行为,在老百姓的内心深处,害怕法律,也不愿意打官司。中国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等观念,让人民对诉讼望而却步,具有明显的排斥心理。且古代遗留的“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加之公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法律文化缺失的状态下,人民群众往往以感性的知识来判断法律,对法律冰冷的理性规则十分陌生。近几年来,社会上更是流传着各种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嘲讽的民谣,如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等等,这些民谣所反映的虽然不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内容也未必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再现,但至少表明了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二)司法活动不能完全独立。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常常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扰,裁判结果更易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左右摇摆,不仅包括不当的社会舆论的干扰,同时还包括其他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干扰。首先,司法机关受到立法机关的干扰。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都是由立法机关任命产生,并且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当法官公正立场不坚定时,这种任命与监督关系无疑可能对有些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其次,司法机关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立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来源于当地的行政机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机关。
(三)信访机制的存在。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是确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而现在我国息诉服判率低是当前司法活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当法院裁判结果不符合当事人预期设想的结果时,人们往往都认为法院的判决属于错误的裁判结果,同时以上访等方式对此结果表示不满。越级访、缠访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我国信访的概率较之以往大增,最直观地反应出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四)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可见以人为本在法治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司法权是由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工作人员实际实施的。我国由于历史和各种现实原因,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与社会对法官素质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地法院法官的来源不一,大多来自招干和军转,法律专业院校毕业的法官所占比率较低,这一现象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对法院的期望也随之提升。而有些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缺乏学习新知识的动力,对法律理解不透,适用法律不当,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与论理能力,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漏洞百出,很难赢得公众信赖,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五)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缺失。法官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人民法院的水平与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影响着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识、遵守。近年来,全国法院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将司法腐败现象彻底根除,部分法官的职业道德低下、法院的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法官枉法裁判,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程序方面,某些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参与庭审、参与庭审后不参与合议、严重超审限审理、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及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还有一些法官私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歌厅、酒吧、按摩房等娱乐场所,不注重自身公众形象。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正如“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透过这些腐败现象,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持合理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咎于司法腐败,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此外,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也与部分媒体失实报道以及公众对司法的过高期望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当司法公正不足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时,公众就会缺失对法律的信仰,缺乏对法院的信任,就会远离法律与法治,司法公信力会受到极大的损害,这是现代社会的悲哀。而人民法院要想提高公信力,唯一的途径就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中培育公众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具体来说:
(一)法律信仰是前提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理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都离不开法律信仰的确立和培育。”(5)而法律信仰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与世界观、道德观密切相关,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是司法的依据,而人们是否选择司法作为救济的途径,根源在于人们是否信仰法律,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公信力处于良好状态时,人们就会相信法律,就会相信司法是有效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遵从法律权威,法律就会容易被内化和升华成人们心中的一种传统和精神,一旦绝大多数人们心中有了法律精神,并用法律精神来指引自身的行为,社会整体的法律信仰便油然而生。
(二)司法宣传是良药
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法院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是消除公众对司法误解和猜疑的一个有效途径。公众只有对司法深入了解,才会理解并支持法院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大众传媒手段,让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解,增进法院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这对缓解目前法院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司法宣传活动主动与公众沟通,将会使法院的工作业绩展现在大众的面前,缺点、不足无所遁形,这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这样的压力更能够转化为一种动力,促使法院及时听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审判人员自觉地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从而使法院整体司法水平得到切实提高。(6)此外,近年来,某些地区的法院举办的“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也是一种司法宣传活动,既架起了一座法院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又增加了司法透明度,让民众能够“零距离”接触法院、感受法院,树立了法院亲民、近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培训是保障
法官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赢得公众的信赖与尊敬。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普遍面临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此处的整体素质不仅仅是指业务素质,还有道德素质。首先,在广大法官队伍中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真正做到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为民之策。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上做文章,使广大法官筑牢廉洁司法的思想堡垒,消除公众对司法的戒备。其次,通过对法官的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使法官娴熟地掌握庭审驾驭能力,增强证据的审核、认证能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以及定纷止争的能力。再次,培养法官自觉加强业务学习的能力,将自学和集中学习结合起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四)司法公正是基石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主要标志。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首先,程序公正即“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歧视或偏私,更要求法官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同时,程序公正还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多渠道让当事人洞察诉讼始终,使其准确了解司法过程及结果;其次,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求得一个公正的结果是“打官司”的当事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的,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决结果妥当。
(五)司法独立是关键
司法独立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加强司法独立,首要任务是要理清各级地方法院与同级人大、政府的关系,做到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工明确,相互尊重。首先,各级地方法院虽然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但不能等同于法院是人大的附属机关。人大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不是代替法院行使具体个案的裁判权,而是一种分工机制上的监督。其次,法院要想摆脱受制于政府的情形,就需要在人事、财务上都独立于地方政府,只有保证法院拥有足够的预算和物质上的独立,确保法院独立表达意志,人们才会相信法院能够独立工作,不受影响地行使司法职能。再次,需要培养法官“法律第一性”的信念,坚持“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思想,引导法院与人大、政府的良性互动。
总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根。现阶段,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让司法给群众带来看得见的正义。作为新时期的年轻法官,我们倍感身上的重担,但我们愿以对法治事业执着的追求,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