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嫩江县王某申请执行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村民,于1997年承包被告耕地90亩。2000年,在原、被告承包的土地没有期满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承包的该土地另行发包其他村民。该土地被国家征用收回后,被告应给付原告75410.50元的补偿。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并将水库移民二次补偿款转移帐户。经调查乡财政所和信用社,被执行人在信用社村集体帐户中有该村存款是以村会计个人名义存储的。经法院暗中调查,查证属实确属该村存款,2011年6月13日,法院执行人员赶在被执行人转移存款之前,分两笔将77,750.00元存款扣划至法院帐户,申请人取得执行款及利息,至此本案得已圆满执行。
案例二:嫩江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满洲里市某粮库拖欠货款一案。2010年5月,申请执行人嫩江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为依据,申请执行满洲里市某粮库,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购买小麦款1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法院受理后,要求被执行人限期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满洲里市,进行财产状况调查,依法冻结其在银行的帐户,直至2011年5月被执行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因涉及省外执行,法院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制定解决方案,并派出由执行局局长带队的专案组,再次前往满洲里市。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态度极其强硬,并称没有能力履行义务。针对此情况,执行人员依法调取其银行新的帐户资金往来情况,发现该单位近半年资金往来有近200万元,遂提出对其单位进行审计,如发现有规避执行的情况,将采取处罚措施。被执行人立即改变态度,并表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给付申请人15万元人民币,再给付价值85万元的400吨小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执行人员并未立即返还回,而是用近一周的时间陪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斤、验质、装货、运输工作,终于将400吨小麦和15万元人民币顺利的交付到申请人手中,一起跨省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三:嫩江县刘某申请执行某局交通肇事赔偿一案。嫩江县某局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2,000.00元。2010年3月立案执行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该局的法定代表人以没有能力给付为由拒不履行。法院查封了嫩江某局的银行账户,虽然该局有收费项目,但账户上始终没有存款。因申请人系中学生,出事后瘫痪,父母离嫩江较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指定由五大连池法院执行,并对某局的车辆进行了扣押,对其财务室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现金及开支票据。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执行款22,000.00元全部履行。
案例四:五大连池市朱某申请执行林某、某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朱某申请执行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9,475.00元,某中心校在欠林某工程款范围承担给付责任。法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属农民工,情绪非常激动,声言“要是拿不到工资钱,就带人到学校闹,让学校无法正常上课”。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稳定申请人的情绪,执行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向某中心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工程款到结算期时,冻结某中心校上级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帐户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工程款)55,000.00元。该案全部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例五:五大连池市江某与陈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江某与陈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万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将肇事车辆开至某矿山进行作业,规避执行。法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说出肇事车辆的具体下落,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执行措施,拘留了车辆所有人李某,陈某迫于法院的强制威慑力,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执结。
案例六:黑河市某装潢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河市某装潢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05,144.15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多次规避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均无收获。案外人两次针对在诉讼期间财产保全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在执行法院的强制威慑下,被执行人提出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要求暂缓执行。执行法官从案件实际出发,在执行异议审查及处理期间,多次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做工作,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进行执行和解,从平等保护和兼顾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和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给付50万元,余款约定期限并由案外人担保。被执行人于期限内付清余款及利息46.5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案例七:五大连池市许某等五人申请执行黑龙江某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某某等五人申请执行黑龙江某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共计3,152,809.90元。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当时属于某乳业公司生产基地的所有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依法委托物价部门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经两次公告拍卖无人竞买。此时,案外人五大连池市某乳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因其正在上级法院诉讼,要求解除与黑龙江某乳业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返还221万元的资产。该案件中止执行,等待上级法院判决结果。上级法院判决:1、解除资产转让协议。2、厂房、设备返还给五大连池市某乳业公司。黑龙江某乳业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找不到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掌握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在国外有企业,对于某采取了边控措施,限制出境。迫于执行威慑,在两个乳业公司交接厂房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债权转让款履行完毕,该案依法执结。
案例八:孙吴县周某申请执行陈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2003年9月周某为陈某承建施工时造成其胸椎粉碎性骨折,脊髓损伤并截瘫,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法院终审判决陈某还应给付151,480.62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自判决下达后,躲避执行,一直下落不明,对其应承担赔偿部分一直未能执行。执行法院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金龙已回原籍,有房产,并在原籍银行有多次存取款的记录。根据掌握的材料,被执行人陈某明显具有逃避执行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将此案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并进行网上通缉,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属对周某进行了积极赔偿,案件执行完毕。对被告人陈某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九:爱辉区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诉法首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迅速执结一起多年积案。2011年7月,爱辉区人民法院根据2008年4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对企业法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迅速执结一起多年积案件,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19日早晨6点左右,一辆从黑河客运总站开往绥化市的某客运公司客车,由于驾驶员白某违反了交通规则超速并且未靠右侧行驶,与迎面超速驶来的一辆某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东风牌货车相撞,造成了三人死亡、四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白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同时七名被害人及亲属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肇事客车车主薛某及某客运公司承担80%的责任,某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承担20%的责任。1997年8月1日,七名被害人及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多次努力下,黑河某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绥化市某客运公司因为经营状况不好,没有履行能力,致使此案中止执行。2011年初七名被害人及亲属向爱辉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执行法院多次派人去绥化市对某客运公司的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某客运公司现已变更了企业名称,同时查封了客运公司的一个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长期拒不履行债务,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并限其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以及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可是某客运公司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7月20号,爱辉区法院依照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某客运公司的法代表人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第二天,客运公司副经理主动到法院交纳了其应承担的全部赔偿款和14年的迟延履行利息,使这起长达14年的交通肇事赔偿案得到执结。
案例十:北安市某林场申请执行裴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北安市某林场申请执行裴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242.00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裴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将其名下的财产均予以转移。执行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裴某确系在该案件立案执行后将财产予以转移。在调查核实后,对被执行人裴某实施的转移行为予以确认无效,并对其采取了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裴某在拘留的第二天即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全部执结。
案例十一:北安市岳某申请执行某装潢公司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岳某申请执行北安市某装潢公司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700.00元及房屋安置。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规避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某装潢公司在银行有帐户存款,且安置房屋已建造完毕,故执行法院对其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并申明报告财产的项目及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后果。被执行人认识到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依法执结。
案例十二:丛某、姜某申请执行黑河市某公司、单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丛某、姜某申请执行黑河市某公司、单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分别为41.42万元和5.12万元。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黑河市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单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单某某为躲避执行将其名下财产均转移至其儿子单某名下。对被执行人单某某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并将案件情况移送公安机关,以被执行人单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在公安机关审查阶段,被执行人的儿子单某到执行法院将所欠款项全部给付,案件依法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