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那么,在法院执行中,协调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也是执行法院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长期以来,很多的执行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只要严格按执行程序依法办案就可以了,现在看来,这种观念还是偏面的,应当逐渐予以改变。法院的执行案件,如果我们所采取的执行方式不同,收到的执行效果也不同;如果执行方式不当,案件执行就很难执结。因此,现在的执行法官就更应该深刻理解和领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实质,从实际出发,追求执行的社会效果,而能实现这种效果,只有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矛盾相对集中的执行程序中,更要重视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强化执行和解结案。但协调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开拓思路,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可以运用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执行方式,通过承办人员情理法的交融讲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能互谅互让,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例如:黑龙江省北安法院在执行24名债权人申请执行北安一家冷冻加工厂民间借贷系列案件时,该案标的达600万元,而查封冷库的价值400万元,如果用查封的冷库拍卖顶抵,企业破产,案件能够执行结案,且债权不能完全实现。但是,执行法官没有机械执法,而是从盘活企业出发,多次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讲明以物抵债将产生的后果。经过努力,最后多方达成协议,将冷库顶抵给其中一名债权人,其余的债权人将债权变股权,债务人同时入股负责技术和销售。通过执行法院的努力不但使企业得到发展,而且使24起案件的当事人最后握手言和,达到利益双赢的目的。又如: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多起奶资户申请执行的系列案件中,因乳品企业倒闭,欠各奶站数百万元,奶站又欠上千家奶牛户奶资款,形成连锁债务,五大连池市法院法院的执行人员经过梳理分析,归类研究,通过请求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最终也将一部分变债权变股权,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通过上述两起执行案件,执行法官们在执行中所做的各项工作,让我们感悟到,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不能机械套用法律,孤立执行,而应当从本着构建和谐、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多做思想工作,努力促进执行和解,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又减少和预防暴力抗法,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