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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申请执行陈某某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公车私用情况下交通肇事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14-11-03 15:34:26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一)执行依据: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交通肇事。

    (三)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赵某、马某、袁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

    (四)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嫩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员:刘铁。

    (五)执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二、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支行)司机。2013年5月17日陈某某同张某男、赵某、马某、袁某某在嫩江镇城南百一大地锅饭店吃完晚饭后,陈某某驾驶邮政储蓄支行的黑NB1037号捷达轿车,与乘车人张某男、赵某、马某、袁某某前往殡仪馆方向。19时30分许,车辆返回行至城西加油站西100米处时,与道路左侧灯杆相撞,造成张某男当场死亡,马某、赵某、袁某某、陈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人民医院抓获。

    三、审判情况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嫩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嫩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张某龙(被害人张某男之父)、唐某某(被害人张某男之母)、赵某、马某、袁某某向陈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邮政储蓄支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嫩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龙、唐某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387946.78元(已给付100,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0636.78元。

    (四)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620.25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医疗费1797.19元。

    (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七)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维护。

    宣判后,邮政储蓄支行提出上诉。黑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3]黑中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执行情况

    2014年1月13日,赵某、马某、袁某某分别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案件,大多此类执行案件均不能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因为如果有能力进行赔偿,一般在审理过程中会就会积极赔偿,从而得到从轻量刑,不能赔偿的,被从重量刑,到执行时也会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接到此案,经分析案情,陈某某已成年,现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邮政储蓄支行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向邮政储蓄支行进行耐心讲法,告知如不积极配合执行,法院也将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其的财产,并依法可以对单位罚款。通过执行人员宣传,邮政储蓄支行主动将全部赔偿款交到法院,此案得到执结。

    五、解说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可以说是全国法院执行人员都感觉头疼与困难。而交通肇事案件中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家属更是情绪激动,认为单位在车辆管理和使用存在漏洞,故要求公车单位给付高额赔款,事发后往往采取一些过激方法到公车单位吵闹,如围攻、打条幅等,造成恶劣影响,本案就是此种情况。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

    (一)双方矛盾激化,到执行过程中难以促成和解。

    (二)此类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再到执行,大多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均已经被处分、转移。

    (三)被害人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给付能力,审理时存在亲属自愿赔偿时以求得从轻量刑,但被害人过高主张赔偿的数额,导致在审判调解不成。而判决后,就寄希望于执行,但此时亲属多不愿意再予赔偿。

    (四)被告人及亲属多存在只要从重处罚后,就不应再给付赔偿款的想法,导致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因其被羁押而亲属也少有配合。、

    (五)作为承担责任的附带民事被告单位多不愿先行赔付,而寄希望实际肇事人全额赔偿。

    综上原因,导致此类执行案件不能立即执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也存有质疑。因此,若要顺利执结此类案件,首先要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转移、转让。其次要多做耐心的讲解工作,从情理上、法理上,与被害人及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还有双方的亲属沟通,让被害人理解要根据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财产给付能力,适当的减低自己的赔偿主张,从经济上减少自己的损失,让被告人及亲属知道,要尽全力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得以从轻量刑,或者在服刑后得到减刑。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在实际肇事人无能力的情况下先行赔偿,避免矛盾激化。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有财产的要快速高效执结,不能全部执结案件的,也要化解双方的矛盾,争取双方当事人的理解,避免导致新的矛盾产生,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肖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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